網絡犯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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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D922.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1-0140-02
21世紀的今天,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計算機這一人類偉大的發明已被廣泛應用到社會的各個角落,給人類帶來了便利的同時,計算機網絡犯罪卻隨之出現在社會各領域并迅速泛濫,特別是網絡財產犯罪最為突出,發案數量最多,造成的經濟損失數目驚人[1]。而目前中國懲處網絡犯罪的主要依據僅有的幾項法規,遏制計算機網絡相關犯罪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致使許多嚴重的計算機網絡相關犯罪借此逃脫法律的制裁,帶來了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本文通過對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及特點的分析,對我們應該采取的對策提出了一些粗淺的看法,希望能引起立法機關和法律研究人員對計算機、網絡相關犯罪問題進一步的關注,從而完善中國相關刑事立法,更有成效地打擊計算機網絡相關犯罪行為。 一、網絡財產犯罪概述
網絡犯罪是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廣泛應用的環境下,具有若干共性的一類犯罪。它主要表現為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等信息技術或者其特性,危害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安全,危害社會信息安全,社會危害性嚴重的行為[1]。刑法學意義上的網絡犯罪還應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兩個基本特征[2]。本文所探討的網絡財產犯罪是指濫用網絡而進行傳統的財產犯罪和利用網絡攻擊的手段來非法獲得財物的行為,諸如網絡盜竊、網絡詐騙以及針對虛擬財產的犯罪行為。
二、網絡財產犯罪的表現形式
(一)傳統財產犯罪在網絡上的延伸
網絡財產犯罪作為傳統財產犯罪的延伸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網絡詐騙。常見的網絡詐騙方式有:(1)非法傳銷。上網的人大部分收到過邀請加入致富網站的電子郵件。簡單說來,就是要求參加他們的致富網絡,通過注冊,會員郵錢購買幾份網上致富之類的電子說明書,即分別給上線會員寄錢,獲得會員資格后,將取得自己的宣傳網頁,再去發展自己的下線會員,通過上層會員不斷地發展下層會員,上線會員就取得源源不斷的收入;(2)網絡交易欺詐。包括消費者在網絡上購物,卻收不到商品,消費者收到商品,但所得實物與賣方所聲稱的商品相差很大;(3)網絡服務欺詐。包括提供原本免費的服務而收取費用:支付在線或者網絡服務的費用,卻沒有得到服務,或者得到不實服務;(4)信用卡欺詐。一種是針對消費者的欺詐。比如,欺騙信用不佳的人申請信用卡,商家承諾消費者可以輕易獲得信用卡,但在信用卡提供申請、信用卡相關資料,并依約預付頭期款后,卻并沒有收到信用卡,甚至因別人盜刷信用卡而產生負債;另一種是針對商家的欺詐;(5)投資。經營者宣稱某項投資可以獲得可觀的投資回報率,而且沒有任何風險,以吸引人們投資。
2.網絡盜竊。網絡盜竊以利用網絡實施盜竊犯罪和盜取網絡信息和數據為主,而利用網絡為實施盜竊犯罪尋找犯罪目標的案件發案率居于其他犯罪之首。
3.網絡上的敲詐勒索。網絡上的敲詐勒索大部分是通過技術手段破壞計算機的系統,比如,設置邏輯炸彈等:或者竊取政府和商業公司的機密信息,比如,竊取信用卡公司的客戶信息,然后進行敲詐勒索犯罪。
(二)網絡特有的財產犯罪形式
目前中國網絡特有的財產犯罪形式突出表現在針對虛擬財產的犯罪。所謂虛擬財產是指在網絡游戲中參與游戲的人擁有的賬號(id)、虛擬裝備和虛擬貨幣。網絡游戲中高等級的人物和道具、寵物等是玩家花費了大量財力和精力才得以創造出來的。其中凝聚了玩家的有效勞動,并且它們的存在有其潛在社會需求(從用現實貨幣購買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廣泛社會現象可以說明這一點)。由此可以看出,它們是具有價值的。然而,在網絡游戲中盜號現象卻非常普遍,但由于虛擬財產的不確定性和針對虛擬財產犯罪的復雜性,許多案件并未被立案。這種新形式的犯罪行為對中國的刑事立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目前,大部分的盜號行為以破壞公共網絡信息安全罪而被,因為盜號被當做一種使用攻擊手段非法盜取他人計算機儲存信息的行為來看待。但通過詐騙、敲詐而獲得的虛擬財產卻無法以破壞公共網絡信息安全罪被[3]。
三、網絡財產犯罪的特點
縱觀近年來出現的網絡財產犯罪,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一些共性。這些網絡財產犯罪除具有財產犯罪所具有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一些區別于其他財產犯罪的特點。
(一)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與傳統的犯罪相比,網絡財產犯罪所造成的損失要嚴重得多。其行為不僅僅是將計算機、網絡作為單純的犯罪工具,而常常具有對網絡安全、網絡秩序的破壞,因此,其侵犯的犯罪客體多為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被害人財產權和國家對網絡的管理秩序[4],社會危害性比一般的財產犯罪要大得多。
(二)犯罪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
從時間上看,網上犯罪不分白天黑夜,24小時均能作案;從空間上看,網上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家里、在辦公室、在網吧等任何有聯網計算機的地方實施犯罪,而且可以從頭至尾不接觸被害人,而將他人的錢財劃入自己的賬戶。
(三)犯罪手段體現出較強的高科技、專業化特征
以網絡為工具的犯罪,只要熟悉互聯網操作技術即可。大多表現為通過網上聊天交友、網上出租房屋信息等手段,騙取他人錢財。但是通過攻擊網絡然后進行財產性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則具有較高的、專業化的計算機及互聯網技術水平,否則犯罪難以得逞。
四、防范網絡財產犯罪的對策
網絡財產犯罪在今后一段時期將會愈演愈烈,犯罪領域繼續擴大,并可能逐漸替代傳統的犯罪形式,形成高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和方法。因此,我們要牢固樹立長期作戰的思想,針對網絡財產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有的放矢,未雨綢繆,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擊。
(一)加強網絡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
目前,中國的計算機網絡立法方面尚處于起步階段,由于立法的不全面,導致對此類犯罪行為無法懲治或不能恰當定罪處刑[5]。實踐表明,網絡上的財產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普通的財產犯罪嚴重得多,如果僅僅依照詐騙罪、盜竊罪定罪處罰,并不能準確反映這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此,我們亟待制定出有前瞻性的、適應當前形勢的法律法規,使網絡違法犯罪分子無空可鉆。
(二)加強網絡管理,增強網民法律意識
現在的網絡社會還存在很多問題。由于網絡犯罪的隱蔽性,許多違法者存在僥幸意識,把許多在現實社會不敢做也不能做的違法犯罪行為搬到網絡中來實施。這就需要我們在加強網絡管理的同時,加強法制教育。
人們在談論網絡法制問題時,大多將注意力放在網絡經濟的立法上,而忽視了網絡生活的主體――網民的法治問題。人們應該及早地認識到:網民在網絡社會法制化中的作用及地位絕不能忽視,更不能低估。提倡網民的網絡道德,加強網民的法律意識,是促進和保證網絡世界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培養一支高素質的網絡警察隊伍,加強網絡監管
網絡犯罪作為一種高科技犯罪,其犯罪者大多具有高超的計算機專業知識,而目前中國絕大多數的政法機關干警對計算機及其網絡專業知識知之甚少,現有網絡警察隊伍中缺少國際級的專家。因此,我們必須加快計算機安全監管人才的培養,廣招賢才,加大網絡后備人才、網絡管理人員的培養力度,學習國際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加大科研投入,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網絡安全產品,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隨著計算機在中國的迅速普及和網絡連接的逐步社會化,可以預料在今后五至十年內,中國網絡財產犯罪的發案率將大量發生,有可能成為社會危害性極大的一種犯罪。只有正確理解網絡財產犯罪的含義、表現形式及特點,完善相應法律體系,加強宣傳教育,做好網絡監管等,才能更有效地彌補法律滯后欠缺,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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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網絡犯罪;刑法規制;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53-01
一、網絡犯罪的概念
計算機網絡犯罪已經成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形式之一。網絡犯罪是在計算機犯罪基礎上“孵化”出來的一種犯罪新形態,網絡犯罪必須在特定的空間內實施。關于網絡犯罪的確切定義,存在很大的爭論。網絡涉及了三方面的秩序:一是網絡本身秩序,或者說網絡系統的安全性;二是網絡資產合法所有權的秩序;三是網絡合理使用的秩序,即網絡空間虛擬社會的秩序。2001年歐洲委員會《網絡犯罪公約》草案規定,網絡犯罪是指“危害計算機系統、網絡和計算機數據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對這些系統、網絡和數據的濫用行為”。從網絡屬性及其刑法保護的角度出發,將網絡犯罪刑法保護對象分為三類是比較科學的,分別體現了網絡的不同價值屬性,也體現了網絡犯罪問題的特殊性。因此,大多數學者傾向于將網絡犯罪定義為嚴重侵犯網絡系統、網絡數據及網絡信息安全犯罪。
二、網絡犯罪特點
與傳統的犯罪相比網絡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獨特的特點:
1.網絡犯罪是典型的計算機犯罪。比較常見的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數據、信息的犯罪,散步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或者放置后門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計算機為對象的犯罪,而網絡犯罪、網絡侮辱、誹謗與恐嚇犯罪以及網絡詐騙、教唆等犯罪,則是以計算機網絡形成的虛擬空間作為犯罪工具、犯罪場所的犯罪。
2.犯罪成本低、傳播速度、范圍廣。通常網絡犯罪分子只要有一臺能夠接入互聯網的電腦即可進行犯罪活動
3.行為的智力性。與傳統犯罪相比,網絡犯罪的目標大多數針對網絡系統中存儲的數據、信息及其運行系統,做案行為人必須具有相當高的專業技術和熟練的操作技能,否則很難實現侵入或破壞網絡系統的目的。
4.隱蔽性強,取證困難。作為一種以高科技為支撐的犯罪,網絡犯罪具有瞬時性、動態性的特點。
三、網絡犯罪的構成特征
像研究刑法的大多數罪行一樣,對網絡犯罪的構成特征也通過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來研究。
1.網絡犯罪的主體一般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來說,網絡犯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計算機知識水平的人。
2.網絡犯罪的客體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網絡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會關系。網絡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進行的公共秩序。
3.網絡犯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因為在這類犯罪中,犯罪行為人進入系統以前,需要通過輸入輸出設備打入指令或者技術手段突破系統的安全保護屏障,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破壞網絡管理秩序。
4.網絡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計算機網絡管理法律、法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也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軟件、硬件設備等侵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行為,以及利用計算機實施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詐騙、教唆犯罪,網絡,以及網絡上的侮辱、誹謗與恐嚇等犯罪。
四、網絡犯罪治理的對策建議
如何規范網絡行為,加強網絡立法,網絡上形形的犯罪致使我們應增大對其的打擊力度。雖然我國的網絡立法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與網絡立法先進的國家相比,我國網絡立法還有許多空白。所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治理網絡犯罪:
(一)加強技術與管理方面的預防
必須大力開展高安全計算機的研制和生產,替換不安全的計算機。同時要建設安全的計算機管理,重要部門的計算機管理應當有保衛干部和計算機專業人員共同管理。要建立對網絡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和上報制度,必須注意定期抽樣比較資料,查核文件,有效管理電腦作業人員并隨時掌握其異常舉止,設計完整的測試系統方法。
(二)制定一部完善的計算機網絡法
就我國現行的網絡虛擬空間來說,只有部分相應的行政規章,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網絡法律。隨著網絡時間的不斷深入和網絡越來越融入生活,制定和頒布網絡基本法律顯得越來越迫切。此外,還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網絡法的實施進行細化,確保可操作性。
(三)加強執法辦案人員網絡司法水平
對于網絡犯罪必須堅持綜合治理的犯罪控制總方略,把技術防范和刑事懲治有效地結合起來。要加強網絡犯罪司法人員的網絡專業技術訓練。網絡犯罪是一種智能化犯罪,科技含量高,所以在要在司法領域實現對網絡犯罪的“以技制技”的目的,就必須加強司法人員的網絡技術培訓。否則司法機關在對網絡防醉的刑事偵查、、審理中就十分被動。
(四)強化國際間的司法合作,嚴厲打擊網絡犯罪
篇3
關鍵詞:網絡犯罪 刑事管轄 國際司法合作
The Research of the Jurisdiction Issue of Internet Crime
Abstract: The essential characters that Internet crime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crime determine the complexity of the jurisdiction on this issue. This article gets to work from the research of the essential character of Internet crime and analyzes the challenge fome the Internet crime to tradi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And on this base , the article further thinks about the main ways to deal with the Internet criminal juridiction.
Key Words: Internet crime
criminal jurisdict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judicature
一、網絡犯罪區別于傳統犯罪的本質特征。
(一)網絡犯罪的界定。
關于網絡犯罪的定義,可謂眾說紛紜。我們認為,網絡犯罪是指行為人在網絡空間內,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犯罪工具,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網絡犯罪不是刑法專業的一個具體罪名,而是一類罪名,屬于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類型。網絡空間,又稱賽博空間(cyberspace)。根據美國學者愛德華、A?卡瓦佐和加斐諾?莫林的觀點,賽博空間是指計算機網絡化把全球的人、機器、信息源都連接起來,形成的一種新型的社會生活和交往空間,它區別于現實的生存生活空間,是一個沒有客觀實體的世界,是一種數字化的虛擬空間、精神生活空間和文化空間。賽博空間代表的是為數眾多的可以被遠程訪問的計算機網絡,而網絡犯罪則必然發生在該空間內。
隨著社會計算機化和網絡化的迅速發展,社會上形形的犯罪正逐漸從低層次的計算機犯罪,轉向在網絡空間內實施網絡犯罪。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網絡犯罪進行不同的劃分。比如美國學者Thomasj. smedinghoff將網絡犯罪劃分為:非法進入或使用電腦;篡改或毀損資料;竊取或濫用資訊服務;電腦詐欺;妨礙他人使用電腦和非法持有密碼,等等[1]。根據美國學者勞拉昆蘭蒂羅的觀點,賽博犯罪則可以分為四大類:未經許可使用與計算機相關的財產;在計算機系統中引入欺詐性的記錄和數據;修改、毀壞信息或文件;使用電子手段或其他方式偷盜金錢、金融設備、財產、公共設施及數據等。[2]臺灣學者則將計算機犯罪分為:資料之不正操作;資料之不正刺探、取得;非法使用電腦;電腦破壞等。[3]
(二)網絡犯罪的本質特征。
網絡犯罪是計算機犯罪的高級階段,是計算機網絡化的產物。因此,網絡犯罪既有計算機犯罪的特點,也有其自身的特點。比如網絡犯罪同計算機犯罪一樣具有智能化、高技術化、蔓延迅速、涉及面廣、危害極大、隱蔽性強、偵查難度大、低風險、高收益等特點,但同時它還具有時空虛擬化、犯罪國際化、犯罪人低齡化、犯罪動機多樣化、犯罪具有連續性等自身的特點。但是這些大都是一些表面的特征,這些特征都來源于網絡自身的特點。人們在網絡空間生活、交往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和犯罪問題與現行法律發生之沖突,其根本性的原因也來源于網絡空間自身的特點,即網絡空間的無地域性和信息媒介的無體性。美國學者Thomasj. smedinghoff也認為網絡具有無地域性和信息媒介的無體性的特點。
1、無地域性。有關刑法效力范圍的問題是以地域為主要標準進行規定的,刑事訴訟法中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也是以地域特征來設置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則具有更強的地域性特征。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然而在賽博空間內,人們的活動并不存在于有形的領域,任何一個電腦使用者只要擁有一臺計算機及終端設備和調制解調器就可以進入賽博空間任意遨游,而且一旦進入這個空間就再也沒有什么地域概念了。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簡單的登錄進入任何國家的公司和個人設置的網站,進行瀏覽和獲取信息,當然也可能實施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地和侵權行為地究竟怎么來確定呢?應該說網絡侵權行為、犯罪行為最科學的發生地是在賽博空間內,而不是犯罪人敲擊鍵盤的地點或上網的網站所在地。同理,犯罪的結果地也是發生在網絡空間內。只是這種危害結果使現實空間的人切實感受到了侵害,而誤認為這種結果發生在現實世界中。
2、信息及其媒介的無體性。現行的法律基本上是以有形物體為對象,刑法當然也不例外。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刑法中之犯罪對象的概念也發生了變化,“信息”被納入到犯罪對象之中。對于信息來說,它們之間的傳遞往往借以有形的媒介,如紙張、光碟、影片、錄像帶等。而虛擬空間內的信息則基本上不借助于上述媒介,而是完全被數字化了。信息變成了看不見、摸不著的數據,這樣就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數字化的信息容易被編輯、修改、操作而不易被察覺,因此使得在虛擬空間內實施的犯罪難以偵破,現行的法律難以適用數據化資訊帶來的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個人隱私權罪等。可見,網絡法律和網絡犯罪引起的一系列問題很大程度上源于信息及其媒介的無體無形性。
二、網絡犯罪對傳統刑法管轄提出的挑戰
(一)網絡犯罪對傳統管轄理論提出的挑戰
1、網絡犯罪對屬地管轄原則的挑戰。
傳統刑法意義上的屬地管轄是指以犯罪行為地為標準確立的管轄原則。網絡犯罪的無地域性特征給屬地管轄原則提出的難題之一就是如何界定網絡犯罪中的犯罪行為地的問題。我國《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犯罪地是指犯罪發生的地域,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對于網絡罪犯所在的地點,大家看法比較一致,可以認為是犯罪行為的地點。對于網絡信號、數據的傳輸所通過、到達的節點(中途經過的路由器和目標計算機)和數據放在網絡上由他人自由下載的瀏覽數據網頁地等地點,可否認為是犯罪地點還有爭論。我國有人認為涉外網絡犯罪行為(如上傳、下載或操作計算機等)在國內發生,或者對我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產生了影響(這種影響可能是現實的也可能是預期的),即可認為是犯罪行為、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基于屬地管轄我國當然有管轄權。[4]這種觀點對犯罪地做出了廣義的解釋,與我國計算機相關的行為,不受國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與我國的計算機相連實施了犯罪,且行為對于我國又有影響,就直接使用屬地原則,既可以認為擁有管轄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網站所在地、下載地、操作計算機地、甚至是網頁的瀏覽地等均可以作為犯罪地。然而擴大犯罪地會引起國家主權的沖突,也會不利于有效打擊網絡犯罪和促進網絡經濟的發展。
2、網絡犯罪對屬人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的沖擊。
刑法中的屬人原則是指一國對其本國公民的刑事管轄權,而不論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原則使國家的刑事管轄權延伸至一國境外,一般是為了充分保護本國公民的利益而設置的。但網絡的全球化使屬人原則常與屬地原則相沖突,并因網絡的非中心化而使行為人受到雙重甚至多重處罰。因此網絡犯罪的國際化發展使傳統的屬人原則無法正常發揮作用甚至適得其反。
保護原則是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本國領域外對本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設置的刑事管轄權。然而網絡行為的全球性、開放性,使得保護原則可否針對所有這些行為成為一個難題,同樣在網絡中“危害的標準“也變得不好確定。網絡的全球性使網絡犯罪波及許多不同的國家、地區。而在不同的法域內,各國的對犯罪的規定各異。尤其涉及到網絡犯罪這種新型的犯罪現象,各國對這種行為的認定可謂千差萬別。因此無法避免在行使保護管轄權時司法協助等各方面遇到的困境。
(二)網絡犯罪對國際刑事管轄提出的挑戰
網絡空間作為第五空間,其開放性和全球性使任何一次數字傳輸行為都可能成為跨國際行為。因此傳統的國際刑事管轄中存在的問題在網絡犯罪中尤為突出。首先是網絡犯罪的界定問題,不同的國家對同一行為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如何協調因此產生的沖突是國際刑法中的一個重要課題。其次,各國基于對國家主權的維護都極力擴張對犯罪的刑事管轄權。這樣一來,等于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對于任何網絡上的犯罪都可以主張刑事管轄權,這不僅可能造成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過度侵害,也必然對傳統意義上的國家主權形成巨大沖擊。而網絡犯罪涉及國家之多、地域之廣難免使國際管轄權的劃分成為一個難題。實際上,即使在傳統犯罪中,以上問題已經引起各國的關注,也因此制定了不少國際公約,國際刑法學的發展也推動了對這些問題的重視和研究。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和科技的高速進步,各種跨國際犯罪中,網絡總是起著重要的作用。可以說,網絡犯罪的增加使各國對國際刑事管轄的關注提上了日程。
三、對網絡犯罪刑事管轄問題解決途徑的思考
(一)刑法解釋論中的新課題。
如前所述,網絡犯罪管轄中最難以把握的就是如何界定犯罪地問題。網絡犯罪必然發生在網絡空間內,但網絡空間是個抽象的虛擬空間,在涉及刑事管轄的問題時,網絡空間沒有任何意義。要追究某種網絡犯罪,必須確定這種犯罪在何地發生或其結果發生在何地,才能確定由哪個地區或國家來行使管轄權。傳統刑法理論中對犯罪地沒有太多爭議,發生地和結果地都不難確定,爭議往往在于確定犯罪地后的管轄沖突問題。但在網絡犯罪中,要確定犯罪地本身就是個難題。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關鍵在于對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及“犯罪結果發生地”做合理的解釋,而非尋求另外的標準試圖解決管轄沖突。“行為”、“結果”本身就是很廣義的概念,網絡犯罪也是一種行為,如何理解這種特殊行為及如何確定這種行為對管轄最有意義的地點是對行為的解釋問題。因此,必須要結合網絡專業知識來確定網絡犯罪的犯罪地。一種網絡犯罪是許多行為的結合、結果也會涉及很多地方,在這種復雜的行為中其中必有一個與犯罪行為的發生或危害結果的產生有最密切的聯系。所以,網絡犯罪的出現要求刑法解釋要結合跨專業知識才能解決相關問題。
(二)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
在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的發展也趨于世界一體化。雖然不可能有一部能統一全球的法典,但是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法律必須面對各種沖突的解決和協調問題。網絡犯罪的國際化帶來的不僅是管轄沖突問題,還有對犯罪的界定等刑法基本問題。就目前的國際國內條件來看,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提出解決方案,因為這是國際問題,不是某一國的法典所能解決的。因此,加強國際合作是解決國際化犯罪各種問題的必需途徑。犯罪的管轄問題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只有在相互協作的基礎上才能共同制定一個最合理的、最能夠為各國接受的規則來解決這些沖突。雖然現在各國已經重視這個問題,并制定了許多國際公約,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對國際刑法學的研究仍然是當今世界的重要課題,就網絡犯罪的國際管轄權問題而言,最合理的途徑還是在于努力促進國際司法合作,以解決國際刑事管轄權的沖突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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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互聯網地下產業鏈之所以被業內人士稱為黑色經濟,是因為產業鏈的各個環節都充斥了大量的網絡犯罪。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13年的《2012年中國互聯網違法犯罪問題報告》顯示,中國有超過2.57億人成為網絡犯罪的受害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多億元。2012年全國公安機關累計破獲網絡犯罪11.8萬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1.6萬余人。
近些年來,公安和司法部門不斷加大對網絡犯罪的打擊力度,普通網民的網絡安全意識也在提高,但互聯網地下產業鏈仍然保持著規模化的運轉,甚至形成網絡黑市,網絡犯罪令人擔憂。
不同時代的網絡犯罪特征
“在數量呈爆炸式增長的網絡犯罪面前,傳統的刑事立法日顯遲鈍,傳統刑事司法則更顯舉止失措,在紛繁復雜的犯罪態勢面前無所適從,癥結在于沒有認清網絡犯罪的代際演變規律,進而沒有找準刑事司法應對策略的突破口。”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研究中心主任于志剛教授如是評價當前的網絡犯罪立法與司法實際。
在法律界,網絡犯罪本身的定義有所爭議。狹義上僅指危害電子信息網絡中信息系統及信息內容安全的犯罪,如黑客非法控制他人電腦;廣義上則還包括了利用電子信息網絡技術實施的各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如開設網絡賭場、網絡詐騙等等。我國目前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是針對狹義上的網絡犯罪,但這顯然無法應對頻繁出現的新興網絡犯罪。
在于志剛看來,過去十余年間,電子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使得網絡空間發生兩次大的轉變,所以網絡犯罪也呈現出不同的特征。
第一次是網絡的代際轉型,即從“互聯網 1.0”向“互聯網2.0”過渡。在1.0時代,網絡的主導力量是商業機構和門戶網站,網絡利益集中于或大或小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以這一時期的網絡犯罪行為基本上是個人對于大型機構所屬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攻擊,也就是黑客為主。在這個過程中,網絡最初是“犯罪對象”,而法律的反應和對策就是新增罪名 ,嚴厲制裁攻擊系統,目前刑法中的幾個罪名都是這一階段的產物。
但在2.0時代,普通網民成為網絡的主要參與者,網絡犯罪也迅速改變了攻擊方向,開始以攻擊普通公眾為主要選擇。“這一階段網絡犯罪中的‘網絡’開始變得僅具有工具屬性 ,極少再作為犯罪對象出現。傳統的法律規范基本上可以繼續適用,通過一定的擴張解釋就可以解決大部分網絡犯罪問題。”
第二次是網絡結構的自我深化,以互聯網2.0為背景,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和三網融合。此時,“犯罪分子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隨時實施網絡犯罪行為,而且,受害人也可能是處于移動中的人,因此,網絡犯罪在發案規律、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系上越來越趨同于傳統空間中的犯罪,網絡犯罪將逐步發展為‘傳統犯罪的網絡化’。”
在傳統犯罪網絡化的過程中,網絡在網絡犯罪中的地位也從“犯罪對象”、“犯罪工具”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網絡空間成為一個全新的犯罪域場。這或許也是網絡黑市的由來。
傳統犯罪的網絡化
同樣觀察到“傳統犯罪網絡化”這個新趨勢的還有廣東省深圳市檢察院檢察官張孟東:“傳統犯罪與現代網絡技術相結合,犯罪形式呈現網絡化、復雜化的總體趨勢。”
在這樣的發展趨勢下,“傳統犯罪由‘現實空間’一個發生平臺增加為‘現實空間’和‘網絡空間’兩個平臺,一個犯罪行為既可以是全部犯罪過程都發生于網絡空間,也可以同時跨越兩個平臺存在。”于志剛解釋傳統犯罪網絡對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影響。
北京市師范大學教授張遠煌則認為:“網絡犯罪可以包含有許多傳統的犯罪類型,這決定了立足于物理環境下確立的傳統法律體系應對網絡犯罪具有不對稱性,必然會面臨諸多的困難和挑戰。”
這種困難和挑戰,首先來源于網絡犯罪的低發現率。
低發現率和偵破率
“2013年12月份,公安部網絡違法犯罪舉報網站共受理網民舉報有效線索3915條,依法關閉網站14家、整頓網站3家、整頓欄目1個、刪除違法信息12條、立案偵查6起、移交相關部門6件、移交相關警種202件、與網民協商解決114起。”這是《方圓》記者在公安部官方的網絡違法犯罪舉報網站信息公告欄看到的例行通報。
依據該網站統計,2013年該網站平均每個月收到的有效舉報線索都在3000條到5000條之間,但能真正被立案偵查的平均只有二三十起。
網絡犯罪的低發現率和偵破率,是學界和司法界對打擊網絡犯罪的一大憂患。
江蘇省公安廳網絡安全保衛總隊的湯錦淮和陳勇將這種立案現狀歸納為三種:一是偵查難度大,導致不破不立,鮮有作為;二是法律程序嚴,導致立而不破,消極應對;三是執法成本高導致不立不破,合理拒絕。
事實上,即便是在號稱“網絡王國”的美國,根據美國學者統計,其網絡犯罪的發現僅為1%。而在發現的網絡犯罪案件中,破案率不到10%,定罪率還不到3%。
廣東深圳是互聯網產業發達地區之一,一項數據統計顯示早在2009年其產業規模就占全國的13.4%。但深圳市檢察院檢察官張孟東統計了2011年至2013年10月深圳地區的網絡犯罪案件,發現三年案件總數為18件33人。“犯罪數量不高,但這不足以說明這類犯罪行為不多。”張孟東說,“一是網絡犯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不易被發現;二是對于司法人員來說,對于網絡犯罪的偵破和辦案能力不強。”
而在張遠煌看來:“實踐層面的這種‘低風險高回報’特征,也構成了網絡犯罪為何會愈演愈烈的重要解釋根據。”
網絡犯罪該歸誰管
正如互聯網地下產業鏈一樣,打擊網絡犯罪通常也遵循著一個固定的程序:公安偵查——檢察院——法院審判。這個過程中,管轄和電子證據,決定了一個行為能否被立案,以及被法院認定構成犯罪。
“有人來報案,不知道該不該歸我們管,怎么辦?”這是“2013互聯網刑事司法法制高峰論壇”上一位參會的網絡警察用紙條提給專家的問題。其實,這是很多人的疑問。
“實踐中,由于案件管轄不明,不斷發生互相推諉或搶管轄權的現象。一些案件因立案不及時錯過了破案時機,嚴重影響了打擊效率。”張遠煌指出管轄權爭議所引發問題。
通常情況下,我國刑法以犯罪行為所在地為確立管轄權的標準,但在實踐中,網絡犯罪涉及很多個連接點,例如網絡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被害人所在地等等。再加上網絡犯罪普遍具有跨區域性甚至跨國性的特點,判斷管轄權就不像盜竊、殺人案件一樣簡單。
以網絡詐騙為例,“案件被害人分處各地,詐騙行為分處各地,單看一個被害人可能行為人不構成犯罪,但多個被害數額的累計疊加就構成了。但被害人分處多地,聯系不便,主行為地或者主結果地均難以判定。”張孟東舉例為何管轄權確定難。
在網絡犯罪代際化演變至移動互聯網時代,這個問題無疑將更加凸顯。
電子證據:有規定,缺實踐
由于網絡犯罪發生在以網絡硬件和軟件為基礎的虛擬空間,在證明犯罪發生方面,認定網絡犯罪的主要證據就是電子證據。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首次將電子證據明確為證據種類,就是回應了實務界的呼吁。
然而,司法人員如何將紙面上的法律規定轉化為合法證據,仍然值得擔憂。張孟東就承認:“電子證據畢竟是一種新的證據種類,如何理解、調取及運用,司法人員的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對司法人員的限制還來源于電子取證過程的專業性和復雜性。“計算機取證必須忠于法律、技術和程序,涉及法學、計算機科學、刑事偵查學、心理學等多門學科。涉及對電子證據的保存、識別、提取、歸檔和解釋,以作為證據或者作為動機分析的依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網絡安全保衛學員徐云峰博士闡述了電子取證的復雜性,他對“計算機取證計算模型”的研究令很多司法實踐人員大呼“根本聽不懂”。
“電子證據不僅容易被損毀、修改和滅失,而且電子證據的提取需要較高的信息網絡和技術支持,在偵查取證環節是否嚴格遵循了收集電子數據的法律程序、方式以及有關技術規范,是否需要將原始存儲介質一并隨案移送等,實踐中都容易引發爭議 。”張遠煌指出。例如“電子證據的收集必須由偵查人員二人以上進行”這樣細節,尤其需要司法人員的謹慎。
以網絡賭博案件為例,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境外服務器作為開設網絡賭場的數據存儲空間,不僅存在遠程取證的困難,而且電子證據要形成證據鏈的過程比傳統證據更為復雜。偵查人員登錄網站并且截圖顯然是不夠的,基于“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還需要一系列能展示賭博過程的證據予以佐證,有時還要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專門鑒定才能加以確定和采信。
難以核實的定罪數額
電子證據取證難帶來的另一個弊端,是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造成經濟損失數額的計算困難,
刑法中的很多罪名都依靠數額來定罪量刑。例如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專門界定了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所以,能否通過電子取證來確定數額顯得至關重要。
例如,2007年熊貓燒香病毒案發生后,曾有一度有媒體報道其制造者李俊獲利千萬以上,但最后被法院認定的僅20余萬。無獨有偶,2013年浮云木馬網銀盜竊案中,最初警方認定的涉案數額也高達千萬,但由于近百位受害人無從查證,法院認定的數額僅為27萬余元。
難以核實違法的數額給檢察機關確定罪名也帶來了困擾。
張孟東舉了米游網絡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一案進行了說明。犯罪嫌疑人在米游后臺的功能設定中,將免費游戲設為收費游戲,卻不設置收費提示,騙取該軟件手機用金額上千萬。但因為該公司財務未將這筆業務收入單獨計算,所以無法確定非法所得,也就無法以詐騙罪公訴。最后,檢察機關只能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進行,但偵查機關調取的裝有米游平臺的手機數量,不能證明被裝了軟件的用戶軍備屏蔽、扣費的事實,即不能認定被非法控制手機數量。這期間的罪名、數量都會影響到最后度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問題。
新問題與新出路
如果說上述管轄權、電子證據等問題是屬于司法實踐面對網絡犯罪時始終存在的問題,同時,越來越多的個案在處理時都面臨著代際演變所帶來的新問題。
發生在常州的手機病毒惡意扣費案,就是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所帶來的新困擾。司法機關圍繞智能手機系統是否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產生了較大的爭議。
而于志剛認為,未來對于三網融合以后的一般家用智能電器能否擴張解釋為計算機信息系統,也將成為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必須面對的問題。
對于網絡犯罪所引發的新問題,一直存在兩派觀點,一種認為應該增設專門的法律來規制和打擊網絡犯罪,另一種則是套用傳統的刑法罪名。
司法實踐目前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式主要是套用傳統的罪名體系。例如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公訴的騰訊員工盜竊QQ靚號案中,收購被盜取QQ靚號的犯罪嫌疑人最后被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各類網絡賭博案件中,司法機關也通常以開設賭場罪對主要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篇5
關鍵詞:計算機網絡犯罪 犯罪學 涉網案件
隨著全球經濟和信息化的發展,信息技術和信息產業正在成為國家經濟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量。21世紀是信息經濟時代,加快推進信息化是新世紀的戰略任務。與此同時,諸多以網絡為犯罪對象,或者以網絡為犯罪工具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也迎來了高發期。人類在享受計算機網絡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在付出一定的代價。與傳統犯罪形式不同,計算機網絡犯罪具有犯罪主體的高智能性、犯罪行為的隱蔽性、跨區域犯罪、犯罪主體的年輕化、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等特征。作為一種非傳統安全因素,網絡安全已經成為全球的熱點問題。如何保障計算機信息系統和信息網絡的安全,維護國家和國家安全,對利用計算機計算機犯罪案件進行有效偵控是的偵查部門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這里所稱的計算機網絡犯罪,確切的說,應該屬于計算機犯罪的子類。但是否有必要將計算機犯罪與網絡犯罪的概念完全分離加以辨析呢?筆者認為沒有必要。因為事實上在網絡迅速發展的今天,幾乎所有的計算機犯罪都是涉網的網絡犯罪。在不否認單機計算機犯罪的前提下,本文所指的計算機網絡犯罪是指在計算機犯罪中占絕大多數的涉及網絡的網絡犯罪,即涉網案件。
對于計算機網絡犯罪的概念,國內外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共識。我國刑法第285、286、287條分別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287條并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以計算機網絡為工具和手段實施的傳統犯罪。以刑法規定來界定計算機網絡犯罪的概念顯然不能囊括日益翻新的網絡犯罪。
美國司法部對計算機犯罪下的定義為“在導致成功的非法行為中,計算機技術和知識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為”。認為計算機犯罪是指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的犯罪。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計算機犯罪所下的定義:“在自動數據處理過程中,任何非法的,違反職業道德的,未經批準的行為都是計算機犯罪。”1認為凡是與計算機相關的的犯罪行為都是計算機犯罪。我國學者認為:“所謂計算機網絡犯罪,就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借助于網絡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絡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2這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犯罪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以計算機網絡為犯罪工具的犯罪,一種是以計算機網絡為侵害對象的犯罪。計算機犯罪的概念,尚未達成共識。
之所以對計算機犯罪的概念界定出現爭議,其原因是看待計算機犯罪的學科視角不同,同類事物的概念之所以可以相異,是“因為任何科學都是用那種科學所特有的觀點來研究相應的自然或社會客體,這種觀點利于解決這種科學所提出的理論和實踐任務。”3對于計算機犯罪的定義有兩種學科視角一種是刑法學的視角,一種是犯罪學的視角。“刑法學是一門規范學,它要以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展開研究,而犯罪學是一門事實學,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社會危害事實為依據的,不管這種事實是否被刑法規定為犯罪。”4從刑法學上看,我國刑法第285、286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破壞計算機系統罪顯然屬于計算機犯罪,這一點并無爭議。而第287條規定的以計算機網絡為犯罪手段的傳統犯罪,則被刑法歸類到各相應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之中。那么這種常見多發的網絡侵財,網絡詐騙,網絡人身攻擊到底算不算計算機犯罪呢?筆者認為,通過犯罪學的視角可以得出答案。犯罪學與刑法學同屬于刑事法學門類,但其研究視角不同。刑法學認為,一個行為成為犯罪,必須符合刑法中關于某犯罪構成的規定,同時需要具備三個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而犯罪學中犯罪的概念只需要具備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這種懲罰不限于刑罰,包括道德的、經濟的、政治上的懲罰),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不在其關注的范圍之內。
根據刑法學與犯罪學對犯罪概念的理解不同,便可理解為什么計算機網絡犯罪的概念不尚存在爭議。相比刑法學在我國的發展,犯罪學還處于創始階段,難以為社會正確認識犯罪理論支持的。現階段學界對犯罪的概念,很多時候主要是從刑法學意義上去把握;關于犯罪的觀念,也主要是刑法性觀念。甚至用刑法學觀點取而代之。因此筆者認為,以犯罪學的視角來審視計算機網絡犯罪的概念,考慮到計算機網絡犯罪的起源、本質和特征,犯罪存在的性質,犯罪與刑法等社會控制手段之間的互動關系等,對計算機網絡犯罪分為兩類:一種是以計算機網絡為犯罪手段和工具,利用網絡進行的其它犯罪行為,另一種是以計算機網絡作為犯罪對象,以破壞計算機網絡系統為最終目的的犯罪行為。這種以犯罪學視角界定的計算機網絡犯罪是為偵查實務中的案件歸類服務的,而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這種概念界定也不會對刑法上罪名的確定造成障礙。例如利用網絡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中,根據犯罪學的特點歸類,這類案件屬于計算機網絡犯罪,公安機關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必然也要采取與傳統盜竊案件不同的偵查方法。而在移送司法機關時,涉嫌的罪名則要從刑法學的角度加以確定,依然是盜竊罪。
注釋:
[1]李衛紅.經濟犯罪熱點問題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出版
[2]趙秉志.英美刑法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年出版
篇6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沉迷網絡;網絡犯罪
中圖分類號:D91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1)08-0288-01
一、我國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概念和特點界定
(一)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概念
在我國, 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滿16周歲不滿25周歲的青少年實施的犯罪行為或者違法行為、不良行為。”青少年網絡犯罪,是以網絡為犯罪誘因, 或犯罪地點在網吧, 或犯罪手段與犯罪目的與網絡有關聯的青少年實施的犯罪行為。青少年犯罪呈現出多方面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
(二)犯罪平均年齡低齡化。據重慶市市中級人民法院統計分析表明, 在22件60人的網絡犯罪案件中, 年齡最小的剛滿14歲, 最大的不足17歲, 其中14周歲的5人, 占81.3%;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和15周歲到17周歲的各為20人,均占33.3%;
(三)犯罪動機較為簡單沖動。在青少年網絡犯罪案件中,涉案被告人作案動機普遍簡單, 多是為了索要幾元賭債、言語不和等簡單的事情。由于青少年沒有經濟來源,為了支付上網和生活費用而采取暴力搶劫的方式。
二、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原因探析
(一)青少年自身所處心理階段特點
發展心理學認為,“青少年期”一般是指從11、12 歲到17、18 歲,在此時,青春期個體的心理發展及其特點在很大程度上則更多地取決于社會和政治環境的影響。而且青少年的思想比較敏感,容易走“極端”。這是心理成熟前期動蕩不定的時期,也正是由于這些獨特的心理特點,使得青少年時期成為了容易產生違法犯罪行為的時期。
(二)家庭道德教育的缺失
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個性的基礎, 潛伏著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危機。家庭不和、打罵子女、放任自流、溺愛放縱、父母行為不良等諸多情況都會對青少年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錯誤導向, 最終成為青少年罪的一個重要導火索。另外,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 家長的“網絡素質”卻不見提高, 甚至出現眾多“網盲”家長,最終導致犯罪的發生。
(三)學校法制教育的不足
學校是青少年社會化的一個重要場所,是青少年獲得正確人生觀、價值觀的重要途徑。素質教育已實行多年, 但不少學校還熱衷于應試教育, 片面追求升學率, 認為開辦法制教育只是形勢需要, 忽視學生成長特點和接受能力, 忽視學生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消極應付。學校的社會化角色沒有很好的完成, 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網絡犯罪之路徑選擇
(一)健全和完善網絡保護立法
宏觀上, 國家應建立、健全青少年網絡保護立法,強化社會責任, 加大對青少年保護和宣傳的力度。有關執法行政部門要在進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礎上, 制定切實可行的有針對性、防范性的法律措施來規范青少年行為、 使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微觀上, 地方各級政府要針對網絡市場和網絡管理, 制定和完善相關的地方性法規, 使網絡行業有章可循。
(二)加強對網吧的監管力度
網吧管理應是多個執法部門共同管理, 要經常性地對網絡市場進行整頓, 對網絡市場進行抽查和檢查, 以防范于未然, 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對網吧的有效管理。各部門在加強對網吧安全隱患管理的同時, 要把落實實名登記制度作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加強對網吧的監管, 對青少年犯罪分子形成心理震懾, 從而一定程度上減少網絡犯罪的發生。
(三)增強青少年的自律能力
應該通過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力量對青少年進行全方位的教育, 不斷提高青少年的自律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識, 引導青少年正確運用網絡, 從源頭上遏制青少年由于沉溺網絡而引發犯罪案件不斷上升的趨勢。在現實生活中, 青少年要學會正確、安全、科學的上網,上內容健康的網站, 樹立正確的網絡道德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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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電信網絡;犯罪
一、網絡犯罪的現狀
點開瀏覽器輸入網絡犯罪,彈出的數據、案例真的讓人觸目驚心。僅2015年第一季度,北京網絡安全反詐騙聯盟共接到網絡詐騙報案4920起,蟀缸芙鴝罡嘰1772.3萬元,人均3602元。并且,發案勢頭之猛,出乎人的意料。根據公安部門的統計,近幾年來,網絡和電信詐騙類案件以每年20~30%的速度快速增長。2015年1月至8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查處網絡和電信類詐騙案件31.7萬件,網絡和電信類詐騙給人民群眾的造成的損失超過100億元。據某互聯網公司不完全統計,全國“偽基站”案件潛在的犯罪數額高達1350億元\年。
二、網絡犯罪的特點
第一,犯罪成本降低,利益巨大,導致犯罪規模和危害急劇擴大,黑色利益鏈條盤根錯節,網絡犯罪形態成倍增加,更為頭疼的是,這些交易、勾連的雙方,甚至都不認識,也不會見面。
第二,犯罪分工明確,有專門負責收集公民信息的,有專門開發木馬軟件的,有負責發單的,有專門提供交易平臺的等等。
第三,虛擬性、隱蔽性和瞬時性。網絡上數字化的信息可被復制,而且不留痕跡,沒有質量上的消減,不易被發覺,這決定了涉網犯罪具有極高的隱蔽性;作案人在接受網絡信息過程中不需要任何登記,可以通過反復匿名登錄的辦法,直奔犯罪目標,匿名和化名的大量存在,決定了犯罪的虛擬性;作案人在設計好入侵計算機程序后,可以輕觸鍵盤,犯罪行為即可瞬間在任一計算機上付諸實施,表現為瞬時性的特點。
二、打擊網絡犯罪的措施
(一)完善網絡犯罪治理的法律
我國目前已經實施網絡犯罪治理的法律法規有:《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將網絡支付納入監管。《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針對網絡游戲進行管理的部門規章等等。以游戲為例,如果虛擬裝備或帳號被盜了,是可以去派出所立案的,但要求其價值達到一定標準。對網絡犯罪的處罰。目前多數辦法的處罰都不夠嚴厲,法律需進一步完善。
(二)提高網絡犯罪治理的執法能力
個人認為,應完善關于涉嫌網絡犯罪的罪名和罪狀,目前我國刑法關于網絡犯罪的規定范圍過于狹窄,所以在實踐中導致對于一些犯罪案件無法處理或打擊不力。從立法上解決這些問題,目前的刑罰規定的網絡犯罪的量刑相對比較輕威懾力不足,達不到預防網絡犯罪的目的。因此,適當提高相關法律的量刑,增加其法律威懾力,起到特殊預防的作用。
三、打擊網絡犯罪的困境
(一)案件受理難
涉網犯罪案件通常存在單案涉案金額小、辦案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等問題,以及受到人力、物力、財力、執法質量考核等因素制約,辦案機關通常會以單個案件涉案數額達不到立案標準或以案件管轄范圍不確定等理由不予受理,導致即使被害人在案發后第一時間報案,案件也未能進入偵查程序,從而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錯失最佳偵查取證時機。
(二)何地立案難以明確
由于互聯網具有超時空的特性,網絡犯罪行為主體、行為發生地與現實社會的物理空間之間的關系具有多重性,其管轄權的認定上存在難度。在當前我國犯罪偵查工作“條塊分割”的體制下,何地立案常常找不到具體明確的依據。
篇8
關鍵詞 網絡 盜竊 虛擬財產
中圖分類號:DF625 文獻標識碼:A
隨著社會經濟及技術的發展,計算機技術愈發成熟,人們的生活與網絡的關聯性也越來越融合,改變了傳統的生活方式,比如,網上交易支付、網絡游戲、網上銀行的普及,以及一些郵件及社交軟件的廣泛應用,給人們帶來了很大的方便。在這種新的網絡經濟形勢下,網絡盜竊的行為也呈現出高發率。研究“網絡盜竊犯罪”的相關問題,也符合了社會發展的需要,更是有利于預防和打擊犯罪,對于保護人民的財產安全起到積極作用。
1網絡盜竊犯罪的概念
“網絡盜竊犯罪”在刑法上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與一般司法界和刑法學界所指的“青少年犯罪”、“犯罪”、“經濟犯罪”等名詞一樣,并非獨立罪名,“網絡盜竊犯罪”的這個名稱,只是為了將其與傳統規范的盜竊犯罪區別開來,是專門用于研究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盜竊的行為的總稱。一般可以認為拆分為“網絡”和“盜竊”兩個概念進行分析。“網絡”在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是指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定罪處罰。“盜竊罪”在我國刑法中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結合以上這些法條,網絡盜竊犯罪應當同時具備網絡與犯罪的一些基本特征。利用網絡即是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平臺,此時將場所界定在網絡空間內,需要一定的技術和場所限制。如今除了計算機可以利用網絡技術之外,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的出現,也可利用這些技術,所以,除了計算機之外,還應當包括平板電腦、智能手機等一些可以利用互聯網技術的智能產品。學界的主流觀點,也是通說,認為盜竊行為具有秘密性的特點,所以網絡盜竊行為也應當是具有秘密性。由于網絡的特殊性,所以盜竊的對象也有相應的特殊性,在網絡上盜竊的對象種類繁多,諸如:網上銀行存款,游戲點卡、游戲幣、游戲裝備、現金券等等。所以結合以上的分析,可以將網絡盜竊犯罪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內,用網絡技術以冒充合法身份、盜用賬號密碼等方式,將存于互聯網的公私財產占為己有的犯罪行為。
2網絡盜竊犯罪的特征
2.1網絡盜竊犯罪具有秘密性和虛擬性
自古以來,我國的盜竊含義中都包含秘密性這一特征。網絡盜竊的也是盜竊的一種行為表現形式,當然也具有秘密性的特征,但網絡盜竊是屬于在虛擬空間內的盜竊行為,與之前的傳統盜竊行為相比,其秘密性更勝一籌。網絡盜竊是利用計算機技術在互聯網平臺進行秘密竊取公私財產的行為,一般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利用郵件、網頁連接、應用軟件等將木馬等有毒程序植入電腦、手機等智能產品,進而竊取賬號密碼后轉移財產數據;二是利用遠程控制,植入鍵盤記錄程序,錄入被害人的賬戶和密碼,竊取電子貨幣;三是通過攻擊網絡游戲的服務器,竊取運營商和玩家的游戲幣、游戲裝備等。以上這些方式,都是從互聯網中竊取被害人的財產數據,這些財物以數據形式存在,除非是專業人士利用一些方法,否則對于絕大部分的普通用戶來講,是否在遭受侵害,都是無法知曉的。此外,在普通盜竊中財物的丟失,都會有物理性質上的有形的物品丟失,無論在盜竊時或盜竊后,都會容易察覺。而在互聯網中,利用技術秘密竊取的財物以數據形式存在,并非有形物體,所以難以發現蹤跡。互聯網的虛擬性也導致了人們在互聯網中也可以用虛擬的身份存在,一個人也可同時擁有幾個不同的虛擬身份,所以難尋行為人的蹤跡。
2.2網絡盜竊犯罪的技術性較高
互聯網技術具有很高的技術性,并非人人可以輕易掌握,需要專業人士的專業技術進行。網絡犯罪需要運用木馬等病毒技術,修改計算機源代碼、遠程控制等技g。與傳統的盜竊技術相比,體現出高智商、高技術的特征。能掌握這些技術的,以年輕人居多。計算機行業是新興行業,年輕人知識面廣、易于接受新興事物,時代所趨,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學習這一相關技術,所以網絡盜竊犯罪的實施主體的主力軍為年輕人。
2.3網絡盜竊犯罪具有較大的危害性
行為人在網絡盜竊過程中除了盜竊受害人的財產外,還會竊取他人的信息、商業秘密等。所以其行為在侵害財產性法益的同時,還侵害了公民的信息和擾亂經濟秩序等。具體包括:一是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在互聯網盜取他人的個人信息、賬戶密碼等,這些都屬于個人信息和隱私,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竊取郵件等行為,也是侵害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二是破壞金融系統。行為人在竊取他人在網上銀行賬戶的貨幣之時,首先要侵入網銀系統,這便會侵害到我國的金融系統;三是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著作權等。行為人利用網絡技術進入受害人的電腦、手機里,竊取有利用價值的商業秘密專賣獲利。或者是獲取他人電腦里的論文、作曲、作詞等作品。因此,不論是以上哪種情形,都會給社會秩序帶來不小的危害。
2.4網絡盜竊犯罪的超時空性
傳統的盜竊犯罪受時間和空間的因素制約,行為人即使能在很短時間內,對周邊范圍內實施一系列盜竊,但也不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但是網絡盜竊可以打破時間和地域的限制,短時間內對不同地區的不同對象同時實施盜竊,甚至可以同時對世界任何一個網絡賬戶進行盜竊,犯罪效率被大大提高。
3網絡盜竊犯罪的對象
網絡盜竊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客體為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由于網絡盜竊的特殊性,其犯罪對象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在社會生活中存在的財產形式,在計算機網絡中,以一種虛擬的形式存在,比如網上銀行中的貨幣。在網絡上通過技術竊取的貨幣,會導致人們現實中對此財物的歸屬區分。這種盜竊行為,應當成立盜竊罪。二是,在網絡中虛構出來的一些東西,依賴網絡的存在而存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對應的物品存在,這類物品,被稱為是虛擬財產,典型代表是網絡游戲中的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此類物品,是否能稱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學界還存在爭論。
第一種觀點為否定說,其理由是:網絡虛擬財產不是有體物,只不過是存儲在網絡服務器中的各種信息;虛擬財產對于不參與游戲的人而言毫無價值;虛擬財產的買賣并不存在規范的市場交易機制,使得虛擬財產的經濟價值確定當前存在相當的難度。第二種觀點為肯定說,其理由是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無形財產,具有商品屬性,網絡交易市場日趨形成。筆者贊同肯定說,認為網絡虛擬財產能成為網絡盜竊的犯罪對象,理由如下:第一,網絡虛擬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否定說認為虛擬財產對不參與游戲的人來說沒有使用價值。其觀點誤認為了使用價值應是針對部分群體的。比如我國的古代文物,對于文物愛好者來說視如珍寶,但對于饑寒交迫的人來說卻不能驅寒充饑。如游戲裝備、游戲點卡等虛擬財產,對非玩家來說無一點使用價值,但對于游戲玩家來說,具有很大的使用價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只要是能滿足人們需求的東西,都應當認為具有使用價值。第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在運營商開發虛擬財產的時,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需要資金、設備、人才等投入。雖然這些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沒有相應的物品與之對應,但也需要成本的投入,因而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第三,網絡虛擬財產具有交換價值。比如,在網絡游戲中,運營商推出的一些游戲裝備等虛擬產品,為了游戲的可玩性,控制其產出量,成為供不應求的稀缺資源,成為了可以交易的一種商品。目前社會出現了很多的游戲職業玩家,他們以此作為職業,謀求生計,通過打網絡游戲,買賣賬號、裝備等賺取貨幣。此時虛擬財產與現實的貨幣之間存在著一種不可分割的相互的關聯性。第四,法律并沒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法律并沒有禁止人們創造、擁有、使用這些網絡虛擬財產。我國的刑法中只是規定了盜竊罪的對象為公私財產,但對公私財產并無具體明確的規定。時代正在日新月異地發展,隨著經濟以及技術的發展,出現了各種新型財產,相繼地新類型的犯罪行為方式也正悄然出現。虛擬財產作為這種新類型的財產之一,可以成為網絡盜竊的對象。
接著便是如何計算這些虛擬財產的價值?如果此虛擬物品經過網絡交易,則以交易價格認定數額。如果還未進行交易,可以通過市場供需關系提出報價進行確定。如果前面兩種方法都無法確定,那么可以參照同類虛擬財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4網絡盜竊的既遂標準
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有接觸說、隱匿說、轉移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國目前認為的通說是“控制說”,是指以行為人取得被竊財物的實際控制為盜竊既遂的判斷標準。控制說是從行為人角度評價盜竊行為,當行為人以盜竊的故意實施了盜竊行為并控制財物后,即成立盜竊罪的既遂。但是盜竊行為的過程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破壞原有的控制與支配關系,另一方面還應建立起新的支配占有關系,無論缺少哪一面,都不能評價為一個完整的盜竊行為。網絡盜竊不同于傳統型的盜竊,網絡盜竊中,沒有實物在現實空間中的轉移占有這一過程。所以,在分析網絡盜竊的既遂標準之前,先要需要了解其行為過程:首先利用網絡技術獲悉被害人的賬戶密碼等,以解決自己的“合法身份”;然后再利用賬號密碼登錄被害人的賬戶;最后將被害人在互聯網的財產轉移給自己或第三人,將其置于自己的實際控制之下。從以上行為階段可以看出,當行為人竊得賬號密碼登錄時,其實受害人的賬戶已經被侵犯并且控制,但此時賬戶內的財產同時也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就出現了雙方“共同控制”的F象,但實際上此時被害人的財產并沒有受到損失。所以如果網絡盜竊的既遂采用“控制說”并不十分妥帖,應當采取“失控加控制說”,即受害人失去對財物的實際控制,行為人又建立起對此財物的新的實際控制。具體而言,大致可以分為如下情景:一是盜竊對象是電子貨幣的情形。當行為人竊取到被害人的賬號密碼登錄后,將被害人的資金轉到自己賬戶內,在自己賬戶內顯示被轉入的資金額時為既遂。這種劃撥的方式可能會產生電子記錄,并且能夠利用這些電子記錄可以追蹤到所失款項的記錄,但這就如傳統盜竊中行為人實施盜竊時被監控所拍的畫面,這些都可以成為證據和追贓的線索,對既遂的評價沒有影響。二是盜竊對象為游戲賬號密碼以及游戲裝備、點卡。當行為人登錄后,沒有修改密碼,只有當他將游戲中的裝備等虛擬財產轉移到自己控制范圍內或者出賣之后才能認定為既遂。如果行為人登陸后修改了密碼,受害人已經失去了對游戲賬號以及賬戶內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的控制,此時已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此時修改密碼時應當認定為盜竊的既遂。三是盜竊對象為付費電子郵箱的賬號密碼。如果行為人登陸后修改密碼的,被害人失去了對其的控制,應當認定為既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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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清燕.論網絡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J].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4).
篇9
青少年是對新鮮事物接受較快的群體,他們本身的好奇心、創新性使他們對于網絡技術已相當熟悉,現在縱觀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利用網絡進行侵犯財產類犯罪
侵犯財產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多表現為盜竊、搶劫、詐騙犯罪,利用網絡進行犯罪首先也是以侵財類為主,多為青少年沉迷于網絡游戲,由于其無經濟來源,在金錢上出現問題時,馬上想到的是不勞而獲,只有搶錢、騙錢,才能滿足其經濟需要,網絡關系也就成為其犯罪的工具之一。如曾有幾個青少年人因輟學后無所事事,整日泡在網吧里上網、聊天、打游戲,通過聊天認識一網友后,在得知網友準備拿錢去哈爾濱市進貨時,幾人便預謀實施搶劫,在以網友見面為由將其騙到某地后,幾人持磚頭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搶走手機、現金等物品,合計價值一萬多元,成為嚴重暴力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在這起犯罪中,網絡就成其為犯罪工具之一,不但為其提供了信息,創造了條件,而且使其犯罪陰謀能夠得逞。類似的利用網絡在青少年中進行侵財犯罪的案例很多,如在網吧內連續偷盜、敲詐、詐騙他人財物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也給被害人造成了極大的財產損失。
二、利用網絡實施侵犯人身權利犯罪
當前利用網絡侵犯人身權利犯罪被害人多為女性,其中不乏為中學生、未成年人,給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創傷。由于網絡技術普及迅速,在網上聊天交友已成為青少年人的時尚,但是許多青少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發育均不成熟,缺少明辨是非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往往會造成嚴重后果。如這樣一起案例,王某某在網上結識一女友,系在校學生,并且保持長期聊天關系,后來在某日晚王某某約女友出來見面,在吃完飯后強行將其帶至家中,并發生兩性關系。在案發后,當了解到被害人時,其并不掌握對方的真實情況,了解的都是網上虛擬的東西,這讓我們很痛心,高速發展的科技給我們創造財富、帶來快樂的同時,也被有些青少年人歪曲,扭轉了它的真正含義,走上了犯罪道路。同時,在經營、管理不善的網吧內,由于上網過程中發生口角或矛盾,引發青少年人之間的相互斗毆,會造成傷害或死亡后果,令當事人后悔不已。
三、利用網絡游戲及網上出現的“黃、賭、毒”問題引發的其他犯罪
青少年人正是接受教育,樹立正確人生觀、世界觀的關鍵時期,因此外界環境的影響對其相當重要,可是現在網絡上出現的“黃、賭、毒”等問題也是當今社會令人擔心、憂慮的問題。隨著形形網站的設立,黃色信息影響了許多青少年人,由于家庭、學校、社會方面的控制,青少年人就到網站上去瀏覽、觀看暴力游戲,犯罪也是隨之出現,使許多青少年人深受其害,因此許多沉醉于網絡的青少年人,易產生模仿心理,在對被害人造成傷害的同時,自己也步入犯罪深淵。同時,長期的游戲大戰,使青少年人荒廢學業,成績下降,在家長不知道怎么回事的情況下,孩子就偏離了學習軌道,留下許多遺憾,北京“藍極速網吧”失火案件就是我們最慘痛的教訓。再者,現在青少年人對電腦網絡知識的接受較快,高科技犯罪案件也時有發生,如傳播病毒,襲擊金融網站,盜竊信用卡密碼事件也是時有發生,使這種高科技犯罪出現了低齡化的特點。
篇10
互聯網沒有國界,病毒數小時內即可在全球范圍傳播,網絡犯罪也是如此,新的犯罪手段剛出現,很快就會以幾何級數的速度在網上傳播,認真分析網絡病毒和網絡犯罪的新特點,有助于完善我們的安全政策和網絡安全法規。
網絡病毒與犯罪的跨平臺化整合
熟悉計算機的人都知道,計算機病毒是在DOS單用戶、單機操作系統時代產生的,當時病毒的傳播主要依靠軟盤這類移動介質,與今天的病毒和蠕蟲相比,這類病毒簡直是小巫見大巫,其最大危害無非是刪除文件和導致系統死機。
進入網絡時代后,由于軟件開發缺陷、網絡高速傳播和海量儲存的特點,病毒、蠕蟲已經成為威脅網絡運行的重大危害,有可能給社會運行造成重大災難。
最初利用網絡進行非法活動的是一些技術高手或涉世不深的少年,他們的目的多半是為了證明自己有超出同伴的“高超技術”,但也會給一些機構和個人帶來損失。然而,近一兩年來,以營利為目的的網絡犯罪急劇增長,犯罪的組織化程度也大大提高了。例如,有網絡犯罪集團假冒巴西銀行實施類似假冒工商銀行網站的騙術,以盜取用戶賬號信息,該犯罪集團人均非法收入達100萬美元。
傳統IT應用的特點是傳播平臺的單一性,例如,電腦用來發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手機則用于語音通訊,用戶不能用電腦進行多媒體通訊,也不能用手機傳輸文字、圖像,更不用說視頻了。由于傳統IT應用平臺本身的局限,在一般情況下病毒和犯罪不會跨越平臺蔓延和發展。
技術創新很快打破了傳統應用的固有界限。今天的電子郵件不但可以傳輸語音文件,還可以傳輸MP3和更復雜的多媒體視頻。同時,由于即時信息軟件(IM)的出現,人們可以在網絡環境下非正式和正式地討論問題和交換信息,互聯網概念創始人之一的Vint Cirf曾經指出,所有的信息傳輸媒體-包括短信(SMS)、電子郵件、即時聊天和語音郵件都是同等重要的。
我們已經看到,跨平臺的應用整合已經成為現實,手機早已突破了傳統的語音通訊局限,成為可傳播短信、圖像和視頻的名副其實的多媒體平臺,手機不再是移動電話,而是移動的數碼相機、攝像機和電子錢包。此外,新開發的IP電話可以將語音信息轉換為數字文件,該數字文件可被轉發到電郵的收件箱內,這樣用戶就可以通過電話來收聽轉換成音頻的電郵。最新桌面電郵軟件可直接匹配即時信息,軟件收到郵件后可在第一時間通知IM用戶。
各種應用的跨平臺整合產生的最直接效應是:網絡病毒與網絡犯罪的跨平臺整合。垃圾電子郵件很快被應用于即時信息和手機短信。
今年10月,美國最大的互聯網服務商美國在線公司(AOL)提出一項引人注目的新法律訴訟:美國在線首次起訴了通過即時信息或聊天室發送垃圾信息的當事人,為此特地發明了一個新的詞匯-“Spim”(Spam通常指垃圾電郵)來定義即時信息和聊天室中的垃圾信息。就我國的情況看,即時信息軟件(MSN、QQ或其他聊天軟件)和公共聊天室中同樣存在垃圾信息泛濫現象,手機短信更是垃圾信息和欺詐信息的重災區。
嵌入式操作系統的普及標志著應用設備的無縫連接和跨平臺整合,今天無數的電子設備采用了嵌入式操作系統,如手機、PDA、MP3播放器、便攜式游戲機,其中許多設備具有藍牙和無線局域網功能,可下載Java程序。從理論上說,可下載程序,就可下載病毒,這一點已得到證明。今年六月,俄羅斯安全公司首次發現了針對Symbian智能手機操作系統的Cabir蠕蟲病毒,Symbian操作系統是大部分智能電話采用的操作系統,Cabir蠕蟲的傳播性較差,因為它需要用戶同意才可下載,屬于“概念證明”型蠕蟲。
數月之后,又出現了名為“骷髏”(Skull)的手機病毒,骷髏也是為Symbian操作系統編寫的,一旦病毒感染了手機,骷髏的白骨圖表將替代原操作系統中所有程序的圖標,手機操作系統將喪失所有的功能,用戶只能用手機通電話。
間諜軟件和商業化網絡攻擊
如果網絡用戶還不太在意病毒、垃圾電郵這類威脅,他們現在又遇到了新的網絡犯罪形式-間諜軟件(Spyware或Adware),又稱監控插件或廣告插件,間諜軟件是指在電腦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侵入系統并安裝在電腦上的秘密程序,它可以改變用戶設置、以彈出式廣告干擾用戶、還可以監控用戶的瀏覽動態。間諜軟件可導致電腦故障、速度降低和崩潰。
間諜軟件主要出自于一些利欲熏心的公司,它們采用各種技術,將消費者引導至自己的網站,通過這些網站,消費者將間諜軟件下載至自己的電腦,這些間諜軟件大多利用IE網絡瀏覽器的特點來下載軟件,在消費者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下載了軟件。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的消費者警示指出,間諜軟件改變了消費者主頁,改動用戶搜索引擎,并且激活了彈幕式的彈出式廣告。此外,間諜軟件還在用戶電腦上安裝了附加軟件,用來追蹤消費者電腦使用習慣的軟件。許多電腦因此發生了故障,有的用戶還丟失了數據。
絕大部分用戶是在無意之間下載了間諜軟件,一旦被下載,這些電子黑客隱藏在用戶的硬件中,它們不斷地向用戶提供廣告;或重新引導瀏覽器轉向某個網頁;或者向商家報告電腦用戶的活動和個人信息。
有專家估計,互聯網上流傳著數萬個間諜軟件,無論是對公司用戶還是消費者個人,間諜軟件都存在的現實和潛在的危害。但是有關調查表明,許多人對間諜軟件的潛在危害認識不足。據美國Equationy研究公司的一項調查,雖然有70%的公司IT經理表明他們日益擔心間諜軟件,但是只有不到10%的公司安裝了反間諜軟件的工具。
有關研究表明,最近兩三年來,間諜軟件一直在自我復制安裝,現在已經到了一個拐點。剛開始是某臺電腦崩潰或重新啟動,現在是公司網絡的許多機器都受到了影響。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消費者身上。全美網絡安全聯盟指出,被調查的消費者中有91%的人被上傳了間諜軟件,普通消費者基本上不知道間諜軟件可通過文件共享程序被傳輸和安裝。
另一方面,成千上萬的普通家庭的個人電腦正在被垃圾電郵發送者、網絡騙子和數字黑客租用,而電腦的主人卻毫不知情。
這就是商業化的網絡攻擊。我們知道,較古老網絡攻擊通常源自“技術黑客”,許多人沒有明確的攻擊目的,只是為了炫耀和試驗。但商業化的網絡攻擊則是指此類攻擊的運作和目的完全商業化了,無論是出賣資源的攻擊者或攻擊本身,都無一例外地以營利為目的。
具體運作方式是:無數用戶的電腦終端被病毒感染后,這些電腦就變成了黑客眼中的“怪獸”(Zombies),意思是說它們聽命于惡意和看不見的控制者。控制者將這些電腦連接起來形成巨大的計算資源,打造成怪獸電腦的強大網絡,安全專家將這種現象稱之為蒼蠅網。
英國蘇格蘭場(倫敦警察局)反網絡犯罪部門稱,英國年輕的電腦黑客們構建了1-3萬臺電腦數量的蒼蠅網,他們把網絡資源出租給任何出價高的人。英國警方專家估計,全球可能有數百萬臺電腦被用于犯罪團伙的商業化競價,換言之,你出錢就可以找到在任何時段發動網絡攻擊的電腦簇,競爭使電腦的出租價格降為每小時100美元。
由于網絡上看不見的黑手,這些普通的電腦成為垃圾電郵發送者和黑客攻擊者得心應手的工具。垃圾電郵發送者用這些不受懷疑的電腦用戶名字發出洪水般的垃圾電郵,推銷名目繁多的商品和騙局。為了打擊競爭對手,曾有一家美國網絡公司CEO花錢雇傭黑客對競爭對手網站實施拒絕服務攻擊。國內一些商業網站和普通社區網站都曾遭受某些來路不明的攻擊,事實上這些攻擊通常暗含商業目的。
網絡攻擊的商業化的后果是災難性的,貪婪的本性與利益的驅動將使得網絡資源的非法交易和攻擊行為愈演愈烈。
古老騙術的翻新-誘餌騙局
本文開始提到的工商銀行等假冒網站實際上是一種非常古老的誘餌騙術,誘餌又稱釣魚,恰好符合那句大家耳熟能詳的俗語-“姜太公釣魚-愿者上鉤”。
今年被網絡安全業界稱為誘餌電子郵件欺詐年。據美國電子郵件安全服務商MessageLab公司的統計,今年9月,該公司共屏蔽了200萬封誘餌電郵,而去年同期誘餌電郵的數量僅有279封。該公司今年屏蔽的誘餌電郵數量超過1800萬封。
誘餌電郵是指騙子假冒銀行、電子商務公司和信用卡公司的名義向用戶提出證明身份的要求,它們通常在電郵正文中要求用戶打開電郵鏈接,用戶一旦打開假冒網站的鏈接,該假冒網站要求用戶輸入賬號信息和相關口令,以竊取用戶財務信息。現在的誘餌電郵更加狡猾,有的可直接盜取用戶電腦中的個人信息。
對普通消費者來說,誘餌電郵攻擊已經非常廣泛,相關研究表明,大約有5700萬美國人曾經接到過這類欺詐郵件。市場調查公司Gartner說,誘餌電郵造成的ID欺詐盜竊給美國銀行和信用卡公司用戶帶來的損失一年高達12萬美元。
面對花樣翻新的網絡犯罪,筆者認為有必要研討新的法律對策和安全政策。首先,面對網絡犯罪的跨平臺整合趨勢,國家應當考慮制定前瞻性的反垃圾信息法,這里所謂的垃圾信息并不局限于垃圾電郵,它應當包括垃圾手機短信、垃圾即時信息(Spim)等各種垃圾信息。新的法規應當規定各種運營商、服務提供商(SP)各自的反垃圾信息義務和法律責任。
當務之急是要劃清垃圾信息和商業廣告的界限,為此,可以參照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規定的商業廣告定義,當然,這里需要細化的實施規則,詳盡規定廣告電郵服務商(包括即時信息廣告、手機短信廣告等多種形式)的準入資格、法律責任和罰則。有了商業廣告信息和垃圾信息明確的劃分,就可以引導企業開展正常的電郵廣告業務,同時也為打擊垃圾信息發送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據。
第二,針對間諜軟件和網絡攻擊商業化的新特點,我們也必須啟用“看不見的手”,用市場的力量予以反擊。應當鼓勵國有公司、民營公司組織自律性的行業組織,以便交換信息和制定本行業的安全政策。行業組織應具有商業化的運作模式,應當對金融機構、互聯網服務商和其他服務商提出明確的要求,要求公司企業提出各自的解決方案,以便將網絡欺詐和網絡攻擊的威脅減少到最低程度,即便無法完全消除。顯而易見,如果服務商自己沒有明確目的,也沒有行業組織推動,那么消費者對網絡和在線交易的信任感會逐漸喪失,結果是網絡銀行用戶不再上網,電子商務用戶不再參加網上交易,最終受傷害的是整個網絡和市場整體。